事主 ㄕˋ ㄓㄨˇ
法律案件的主體,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。[例]根據事主的描述,歹徒共有三人。
(1)人類的所作所為,都稱為「事」。如:「事情」、「人事」、「事與願違」。
(2)職業。如:「謀事」、「事業」、「事求人」、「人浮於事」。
(3)關係、責任。如:「當事人」、「沒你的事,請別插手!」
(4)變故。如:「出事了!」、「交通事故」、「平安無事」、「九一八事變」。
(5)奉養。如:「事奉父母」。
(6)做。如:「大事宣傳」、「不事生產」。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教育部《國語小字典》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《成語典》,依 CC BY-ND 3.0 TW 授權使用。本站整理與補充內容供學習參考;字詞釋義與成語內容以教育部原始發布資料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