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主 ㄕˋ ㄓㄨˇ
法律案件的主體,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。[例]根據事主的描述,歹徒共有三人。
(1)人類的所作所為,都稱為「事」。如:「事情」、「人事」、「事與願違」。
(2)職業。如:「謀事」、「事業」、「事求人」、「人浮於事」。
(3)關係、責任。如:「當事人」、「沒你的事,請別插手!」
(4)變故。如:「出事了!」、「交通事故」、「平安無事」、「九一八事變」。
(5)奉養。如:「事奉父母」。
(6)做。如:「大事宣傳」、「不事生產」。
法律案件的主體,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。[例]根據事主的描述,歹徒共有三人。
功績、功勞。[例]他一生立下不少事功,足為後人景仰。
事情原委、來由。[例]當她明白事由之後,就不再責怪朋友失約了。
歷史上或社會上所發生的重大事情。[例]遊樂區突然發生落石事件,造成重大的傷亡。
事情發生之前。[例]打預防針的目的,在於事先防範感染傳染病。
1.每一件事。[例]家事、國事、天下事,事事關心。(明.顧憲成〈東林書院門前對聯〉) 2.做事。[例]無所事事
具有代表性或可做為例子的事情。[例]作者引用了許多實際的事例,來支持自己的理論。
有關事情的處理、安排等。[例]他把職務範圍內的各項事宜交代清楚,才放心的休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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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教育部《國語小字典》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《成語典》,依 CC BY-ND 3.0 TW 授權使用。本站整理與補充內容供學習參考;字詞釋義與成語內容以教育部原始發布資料為準。